一、臺北市立石牌國中(以下簡稱本校)校園網路之建立,係以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,從事教學輔助、學術研究、行政業務等相關活動為目標。

二、使用本校網際網路位址(IP Address)或在校園範圍內之資訊設備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部份。前項所指資訊設備包含電腦主機、個人電腦、網路設備等。

三、利用上述設施之個人或單位皆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。

四、校園網路上各項活動皆應遵守本規範、教育部訂定之「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」及「BBS 站管理使用公約」。

 

五、校園網路使用者應隨時注意在使用資訊設備時,不得影響他人生活及共同使用者之權益。

六、校園網路之使用者禁止於網路上從事下列活動: 

傳送違反著作權法及違反相關法律規章之資訊。 

以任何方式偷窺、竊取、更改、干擾、破壞他人資訊。 

蓄意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未經授權資訊。 

侵入未經授權使用的電腦系統。 

將個人登入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借予他人使用。 

盜用或冒名使用他人身份申請登入識別帳號或網際網路位 址(IP      Address)。 

蓄意破壞或不正當使用資訊設備(電腦主機、個人電腦、網 路設備等)。 

使用校園網路散佈廣告信、販售違禁品、非法軟體或資料。 

任何未經授權許可之商業行為。 

散佈不實文字、毀謗他人名譽。 

危害或干擾系統安全或網路通信安全。 

其他國家及本校相關法律規章明訂違法者。

 

七、校園網路使用者若違反本規範或涉嫌侵害他人權益時,除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外,需自負刑事與民事責任。

 

八、任何單位或個人若發現校園網際網路位址之資訊設備發生不正 當行為時,可檢附相關行為証明資料予電算中心,電算中心於 查明該不當資訊設備來源並發現其行為確有不當時,得轉知該 資訊設備管理者處理;情節重大者,得移送校方相關單位處理。

九、校外單位若有偵查犯罪之必要,應先知會秘書室。各單位於接 獲秘書室通知後,應依「台灣學術網路連線單位配合防治網路 犯罪處理要點」、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」、「公務人員服務法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。

 

十、校園網路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自身身份識別帳號與密碼之責任。

十一、校園網路管理者應尊重網路隱私權、不得任意窺視其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侵犯隱私權之行為,但有下列情形之 者,不在此限: 

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 

依據合理之懷疑,認為有違反校規情事發生時,為取得證 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 

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 

其他依法令執行之相關網路管理行為。

十二、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公用電腦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: 
保管並維護管理者之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。 
保管並維護公用電腦使用者之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。 
保管並維護使用者之個人資料。 
公用電腦服務之維護。 
公用電腦安全系統之維護。 
保存期限內公用電腦使用者存取紀錄或系統紀錄之維護。 
公用電腦系統及使用者重要資料備份之維護。 
對不當使用系統資源者在公告相關管理規則後予以停權或 適當處分。 
配合校方處理爭議或偵查犯罪,提供相關資料。

 

十三、校園網路使用者中之網路設備管理者應善盡下列管理責任: 
       
維護管理相關校園網路資訊設備中之網路設備及相關資訊設備。 
       
保管並維護網路設備之管理者身分識別帳號及密碼。 
       
對不當使用網路資源者在公告相關管理規則後予以停權或適當處分。

十四、本校各資訊設備管理者在公告管理規則時,得以公函、電子布告欄或本校全球資訊網首頁連結之相關網頁公告之。

十五、本規範要點經本校資訊推動發展小組會議通過,呈報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